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张**与被告朱*、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朱*、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委托代理人严**、被告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被告朱*两次计向我借款27万元,只偿还6万元,尚欠21万元。被告苏*与被告朱*是夫妻,属夫妻共同债务。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共同偿还借款及逾期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年息6%计算。

被告辩称

被告朱*辩称:借款是事实,只还款6万元也是事实,目前无力还款。

被告苏*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朱*与被告苏*是夫妻关系,2007年3月2日登记结婚。2015年1月23日,被告朱*向原告张**借款10万元,出具借条一份,未约定利息及借期。同年2月12日,被告朱*又向原告张**借款17万元,出具借条一份,未约定利息及借期。借款后被告朱*两次计还款6万元。因索款无着,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诉至本院。

关于10万元借款的履行及有无利息问题,双方存在争议。原告陈述:现金履行出借义务,银行取款9.5万元,另外自有资金5000元,一共10万元,交给被告朱*,没有约定利息。提供取款9.5万元凭证一份。

被告朱*陈述:我只收到现金9.4万元,约定了月利率3%,预扣两个月的利息6000元。被告对上述主张未能举证。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汇款凭证、取款凭证、婚姻登记材料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朱*计向原告张**借款27万元,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为证,应予认定。被告辩称借款中的10万元,实际只有9.4万元,按月息3%预扣6000元的利息,未能举证,不予认定。被告朱*还款后尚欠借款21万元,依法负有还款责任,同时还应承担利息。有关利息,原告要求从起诉之日起按年息6%计算合法,应予支持。本案讼争借款发生在被告朱*、苏*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苏*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朱*、苏*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张**借款21万元,并承担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即2015年10月12日起,按年息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并预交案件上诉费4450元(江苏省**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海陵支行;户名:泰州市财政局;帐号:20×××88)。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