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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与钱章*、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季**与被告钱章*、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季**及其委托代理人蒋**、被告钱章*、李**之委托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季*平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0年两被告承租原告仓库开办服装厂,协议约定租期为1年,年租金48000元,但原告仅支付28000元,尚欠原告租金2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支付原告租金20000元及拖欠的电费1242.8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原告提供了两被告与原告签订的租赁协议及钱章*于2012年4月5日出具的欠条一份。

被告辩称

被告钱章*、李**辩称,双方曾经签订租赁协议是事实,但协议签订时原告的仓库尚未建成,协议书约定的是预付租金,原告事实上并没有将仓库交付给被告使用,被告出具的手续是提前出具的;原告出租给被告的房屋是违章建筑,协议应当无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16日,原告季**与被告钱章*、李**签订租赁协议一份,约定原告将480平方米左右的仓库出租给两被告开办服装厂,年租金为48000元,租金交付方式为先交纳租金再使用房屋;2012年4月5日,被告钱章*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到原告房租20000元。后两被告未支付款项,原告诉来本院。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被告钱章*出具的欠条及到庭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两被告结欠原告房屋租金,有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协议及钱章*出具的欠条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两被告支付租金20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张两被告支付拖欠的电费1242.85元,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被告对原告该诉讼请求不予认可,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被告李**辩称欠条是钱章*一人出具,对该债务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被告李**与被告钱章*共同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签名,应对该合同产生的义务承担责任,故本院对被告李**的辩称意见不予采信;两被告辩称未实际承租房屋等辩称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悖,且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对两被告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辩称原告出租的房屋系违章建筑,该租赁协议应无效,该辩称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钱章*、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季**房屋租金20000元。

二、驳回原告季**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两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限两被告在上述期限内加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1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江苏省**民法院开户行:泰州**海陵支行;收款人:泰州市财政局;帐号:20×××88)。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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