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新浦化**限公司与被告**纤维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新浦化**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400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900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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