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栾**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为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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