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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钱*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陆*、被告钱*及其委托代理人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2015年6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9月15日领取结婚证。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合,无感情基础。被告婚前隐瞒身上的伤,存在欺骗行为。婚后由于性格差异较大,被告不务正业,对家庭不负责任,双方难以沟通,双方经常为琐事吵架,感情并没有得到任何的改善。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再无继续生活的可能和必要。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钱某辩称,原告诉称的双方相识、结婚的情况属实。被告方婚前向原告及家人支付了巨额彩礼,操办婚礼花费巨大。被告身上的伤并未导致残疾,且可以自理。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好的,被告不存在不务正业的情形,故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9月15日领取结婚证,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可。2016年3月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是以感情为基础的。原、被告自恋爱至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且原告未能就夫妻感情已达完全破裂的程度充分举证。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原告放弃离婚念头,夫妻间加强沟通,增进理解。这样,夫妻关系尚有和好可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张*与被告钱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负担(已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帐户:泰**政局,开户行:泰州**海陵支行,帐号:20×××88)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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