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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汽**限公司与江苏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三**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三**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三**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三一汽**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182元,减半收取5591元,财产保全费4211元,合计9802元,由原告三**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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