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周**因与被告如皋绿**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周**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周**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的情形,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931元,减半收取60465.5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