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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与上诉人李**、原审第三人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2015)淮小民初字第00262号民事判决,徐**、李**不服该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上诉人李**分别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上诉人李**向本院自愿撤回上诉,是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徐**、上诉人李**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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