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涟水县**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涟**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2015)涟民初字第3057号民事判决。上诉人涟水县**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涟水县**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涟水县**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侵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涟水县**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涟水县**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