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与被告顾**、中国人民**司姜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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