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盛**与被上诉人**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盛**与被上诉人**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盛**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民初字第51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盛**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盛**申请撤回上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盛**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72元,由上诉人盛才勤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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