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南京大有货架**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欧**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南京大有货架**公司与南京欧**有限公司加工承揽纠纷一案,本院(2014)浦**初字第4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告欧**司欠原告大**公司货款100399.20元,此款于2014年10月30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如被告欧**司不能按期支付,则其自愿承担20000元违约金;本案受理费2748元减半收取1374元,由被告欧**司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付,被告于2014年10月30日之前支付给原告)。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南京欧**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及车辆权属登记、无国土使用权信息、无大额银行存款。目前,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本案尚有81773.2元及相关利息等未执行到位。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2015)浦执字第1773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工作记录、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法定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浦**初字第4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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