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陈**有限公司诉被告范**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陈**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江苏**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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