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苏沭阳**有限公司与郝*、郝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江苏沭阳**有限公司诉被告郝*、郝情、朱**、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沭阳**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郝*、郝情、朱**、王*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苏沭阳**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郝*、郝情、朱**、王*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沭阳**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郝*、郝情、朱**、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687元,减半收取2343.50元,由原告江苏**份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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