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市**有限公司、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南京**有限公司与南京市**有限公司、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浦**初字第13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告李**尚欠原告南京**有限公司混凝土款1436759元及违约金20万元,合计1636759元;此款被告李**自愿于2015年2月16日前支付70万元,余款93.6759万元于2015年4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被告南京市**有限公司自愿对上述被告李**的1636759元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1527,调解结案减半收取10763.5元,由被告李**负担(诉讼费原告已预交,被告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南京市**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秦淮区九龙盛世园20号1102室和栖霞区中心村13-9号房屋两套,有车牌号为苏A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的跃进牌货车、车牌号为苏A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的雅阁牌轿车等汽车十辆,有位于秦淮区九龙盛世园20号1102室和栖霞区中心村13-9号国土使用权两处;被执行人李**名下无房产、无大额银行存款,有车牌号为苏A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的小型轿车一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南京山**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66724元,并将其中434578.5元分配发放给本案申请执行人,剩余款项当事人双方达成如下协议:被执行人南京市**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及利息555421.5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2015)浦执字第1888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工作记录、执行笔录、协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法定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还款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浦**初字第13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南京市**有限公司未按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