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江苏天之歌农**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负担,本院决定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周**与江苏天之歌农**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于**与江苏天之歌农**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江苏天之歌农**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江苏天之歌农**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丁**与江苏天之歌农**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诉赵**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诉孙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宗*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诉赵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