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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与江苏天之歌农**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与被告江苏天之歌农**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曹**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曹**负担,本院决定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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