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洪诉被告尹**、陶**、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毛**与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汪**与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梅**与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沈**与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符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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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陆**、钱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汤**与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