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诉被告安徽省**展有限公司一案中,因原告黄**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56813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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