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许**因与被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中心支公司、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16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周**、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上诉人周**、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