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林*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15日不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孙**、被告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登记结婚,××××年××月生一子取名王**,现在校读书。原、被告婚前了解甚少,原告听从父母之命与被告结婚,婚后因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彼此做人处事观不同,被告经常挑起事端与原告吵架、打架。被告吵架时常将原告父母作为谩骂攻击对象,对待儿子的教育过分溺爱,常在原告同事甚至儿子面前恶意中伤、污蔑原告。此前,原告先后两次起诉离婚,但法院均未判决离婚,此期间至今双方没有任何的和好。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没有任何和好可能。为此原告再次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王**随原告生活至独立生活时止,被告给付生活费及教育费,夫妻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林*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原、被告的感情基础很好。婚后被告支持原告创业,夫妻同心同德,一起经营管理,事业也做的风生水起。夫妻间因工厂管理和孩子教育问题偶有争执,但能及时共同化解。双方21年来的共同生活,经历了太多风风雨雨和痛苦挫折。原告近年来因事业压力过大,偶有矛盾,但被告总能体贴入微,劝导原告。故原、被告感情很好。为维护家庭的和睦以及子女的健康成长,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2年左右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王**,现在大学就读。双方婚后因家庭生活琐事等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原告曾分别于2014年5月4日和2015年1月22日两次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均判决不准予离婚。现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因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未果。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复印件、(2014)东开民初字第0323号民事判决书、(2015)东开民初字第0121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在婚姻生活中,彼此间因个性差异、生活习惯等问题产生矛盾实属难免,双方均应本着互相谦让、互相尊重、互相信任的态度对待彼此间的矛盾。本案中,原、被告共同生活20年有余,且生有一子,应当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若能在今后的生活中树立正确的家庭观念,相互关心照顾,相互信任,多为孩子的健康成长着想,加强沟通交流,夫妻关系可得以改善。依据原、被告婚姻关系现状,本院尚不能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王*与被告林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银行:盐城**汇支行;帐号:40×××21,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