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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台**织造厂与葛**、单**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东台**织造厂与原审被告葛**、单**、马**、葛*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2日作出的(2013)东民初字第0028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审查,原审原告东台**织造厂在该案中的主体资格存在错误,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再案,并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再审中,原审原告东台**织造厂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原审被告葛**、单**、马**、葛*的起诉,对此,原审被告葛**、单**、马**、葛*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东台**织造厂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同时,依法应当撤销本院(2013)东民初字第00281号民事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一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东台市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0028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原审原告东台**织造厂撤回对原审被告葛**、单**、马**、葛*的起诉。

原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审原告东台**织造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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