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顾**、中国人民**司东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以内固定在位被退鉴等为由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顾**、中国人民**司东台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顾**、中国人民**司东台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6元,减半收取138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