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书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被执行人杭**将其所有的车牌号为苏J×××××的车辆过户于案外人高克衍名下的行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听证,申请执行人刘**的委托代理人孙**到庭参加了听证,被执行人杭**、案外人高克衍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刘**称:杭**为逃避法院强制执行,将其购买的车牌号为苏J×××××的车辆登记在案外人高克衍名下,属于规避执行行为,请求法院裁定撤销该行为。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查明:刘**与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2015)东安民初字第02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杭**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刘**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立案执行。2015年7月15日,为逃避法院执行,杭**将其所有的苏J×××××号汽车登记至高克衍名下。

上述事实,有本院(2015)东安民初字第0283号民事判决书、杭**出具的承诺书、高**出具的说明、机动车登记证书及高**的谈话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诉讼程序开始之前一年至执行程序终结之前,为规避债务履行,采取故意转移财产或者为法院处分财产设置障碍并对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害的,属于规避执行行为。本案中,杭**将其所有的苏J×××××号车辆转移登记至高克衍名下,降低其偿债能力,侵害了刘**的合法权益,属于规避执行行为,应予撤销。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撤销被执行人杭**将其所有的车辆(车牌号为苏J×××××)过户于案外人高克衍名下的行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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