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窦**与被告晁**、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窦**诉被告晁**、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后,要求原告提供被告徐**的准确送达住址,原告一直未予提供。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应提供被告准确的自然情况(包括其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但原告一直未予提供被告徐**的准确住址,致使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无法向被告徐**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窦**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窦**。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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