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练铁所与东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练铁所与被执行**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的(2014)东灶商初字第00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被告东台**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6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练铁所货款13820元;二、案件受理费146元,减半收取73元,由被告东台**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受理。

本院查明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传票。经查询金融机构,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另查询房产、车辆管理等相关部门,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及执行风险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东灶商初字第003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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