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陆**与被告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在案件审理中原告陆**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姚**与张家港市**有限公司、张家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高平与张家港市**有限公司、张家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与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尹*与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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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潘**与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郑**与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夏**与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