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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与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与被告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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