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与钱*、徐**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徐**与被执行人钱*、徐**、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的(2015)张**初字第002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1、钱*、徐**结欠徐**借款69万元和利息7.8万元,合计76.80万元。徐**同意钱*、徐**于2015年7月30日前归还4万元,2015年8月30日前归还5万元,2015年9月30日前归还10万元,2015年10月30日前归还10万元,2015年11月30日前归还8万元,2015年12月30日前归还8万元,2016年1月30日前归还8万元,2016年3月30日前归还5万元,2016年4月30日前归还5万元,2016年5月30日前归还5万元,2016年6月30日前归还5万元,2016年7月30日前归还3.80万元。2、徐**同意钱*、徐**于2016年7月30日前直接给付案件受理费7175元及律师费40000元,合计47175元。3.若钱*、徐**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则徐**可就815175元(钱*、徐**欠款总额768000元+案件受理费7175元+律师费40000元)扣除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钱*、徐**已履行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4.钱**自愿对钱*、徐**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徐**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跨年度付款和解协议如下:申请执行人徐**同意被执行人钱*、徐**在2015年11月底付5万元;2015年12月付10万元;2016年1月付10万元;2016年3月开始每月付款5万元直至余款全部付清。执行费2000元由被执行人钱*负担。被执行人如不按期履行,恢复执行。鉴于本案执行中的实际情况,申请执行人徐**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分期付款和解协议,本案不再需要强制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徐**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张**初字第0020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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