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220元由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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