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尹*与黄*、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作出的(2014)张**初字第006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黄*应归还尹*借款3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8月3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周**对黄*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150元,由黄*、周**负担。因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周**系夫妻关系,目前均下落不明。2015年11月16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黄*名下的牌号为苏E×××××起亚牌小型汽车1辆,目前该车去向不明。另查明被执行人黄*、周**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了相应措施,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张**初字第006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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