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家港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张家港市**有限公司与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作出的(2014)张**初字第7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双方一致同意马**返还张家港市**有限公司30000元结算完毕,由马**于2015年1月30日前履行;上述协议履行后,双方就本次纠纷再无其他纠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张家港市**有限公司负担;若马**未能按本协议第一条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张家港市**有限公司可按50525元(欠款总额50000元+案件受理费525元)扣除已履行部分向法院申请执行。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马**已于2015年1月27日以现金解款单的方式向本院账户交款30000元。

上述事实,有现金解款单复印件、执行款专用凭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被执行人拒绝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但在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已在调解书约定履行期限届满前履行了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已无权再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张**初字第7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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