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汤**与陶**、蔡**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闵新建与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与蔡**、姚**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蒋**、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家港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蒋**、朱**与殷先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与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孙开学与魏**、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