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赵**与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赵**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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