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陈*、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回对被告陈*、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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