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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顺鸿与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花顺鸿与被告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樊*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花顺鸿、被告史**及其委托代理人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花*鸿诉称,2014年6月28日,被告史**的丈夫袁**因生意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2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2014年12月10日,袁**因病去世,原告遂向其妻史**追讨借款。期间被告史**归还借款2000元,原告为此出具收条一份。之后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讨均未果。为维护原告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史**归还原告花*鸿借款23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史*珍辩称,被告与原告之女花素云系朋友关系。因为花素云将原告的钱拿到被告之夫袁**处放水,所以袁**就以自己的名义向原告出具了一张10万元的借条。花素云每月都会过来拿10万元的利息,但是当时我们没有意识到应该让她出具收条。后来因为实际用钱的人跑了,原告放水的钱只能由我们偿还,还到现在为止还剩余2.3万元。2000元还给原告时,我没有收到收条。本案的借条是我丈夫书写,我们愿意还款,但是因为现在经济困难,希望原告给予分期还款。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8日,袁**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花顺鸿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正”。

另查明,2014年12月10日,袁**因病去世。袁**与被告史**于1999年9月9日登记结婚。因被告迄今未归还剩余借款23000元,原告遂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借条、户口注销证明、结婚登记申请书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花顺鸿和袁**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债务应当清偿。袁**未归还借款造成本案纠纷,应负全部责任。虽袁**于2014年12月10日因病去世,但上述借款系发生在袁**与被告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应由被告史**承担共同归还借款的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史**归还借款23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花**借款23000元。

(以上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花顺鸿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观名园支行,账号:49×××84,汇款时请注明案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6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88元,由被告史**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按照**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福路支行;帐号:10×××76。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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