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海**限公司、ZHANGJUNWEN与苏州太**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ZHANGJUNWEN(张君文)与苏州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上海**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司)提出执行异议,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答辩情况

恒**司提出执行异议称:2011年12月23日其与华**司签订了关于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碧瀛谷A15幢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于2012年3月30日付清房款、交付房屋。根据合同约定,出卖方应于该房屋交付之日起90日内完成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但出卖方于2015年2月方才向异议人开具购房发票,故至今未办妥房屋所有权登记。异议人已付清全部房款并实际占有使用房屋,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备案登记,因出卖方延误导致至今未办妥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异议人对此并无过错,请求法院对该房屋解除查封。

为支持其异议主张,异议人恒**司提交以下证据:一、恒**司与华**司于2011年12月23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华**司于2015年2月4日开具的购房发票;三、恒**司支付购房款的银行付款凭证;四、恒**司交的电费发票、物业费发票、购买电视机发票等;五、《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的网页截屏图。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异议人恒**司与被执**公司于2011年12月23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苏*合同201112230081),约定恒**司向华**司购买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碧瀛谷A15幢房屋,房屋用途为独立别墅,面积381.39平方米,房屋总价9650000元。2015年2月4日,华**司开具了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发票号码008××××4432,金额9650000元,注明此金额已经包含预售定金和预收购房款。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5月4日向苏州太湖**产管理中心发出(2014)苏中执字第137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对登记在华**司名下位于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碧瀛谷A15幢房屋(房产证号为00××43)进行了查封。

在异议审查中,因申请执行人ZHANGJUNWEN(张君文)请求对《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的情况进行调查,本院向苏州太湖**产管理中心发出调查令,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调查后,未对合同备案登记的事实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由本院(2014)苏中执字第137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及执行笔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院对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碧瀛谷A15幢房屋查封之前,异**利公司与被执行人华**司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恒**司已支付全部购房款并占有使用该房屋。因被执行人华**司在本院对房屋查封后,才于2015年2月4日开具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致使买受方不能按照合同的约定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并非异**利公司自身原因。异议人对该房屋主张权利确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上海**限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成立;

二、解除对登记在苏州太**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碧瀛谷A15幢房屋(房产证号为00××43)的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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