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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与金**、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金**、施*因与被上诉人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5)姑苏民四初字第011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经催交,上诉人金**、施*未能按期足额交纳上诉费。

本院认为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金**、施*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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