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5)吴**初字第15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李*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经催交后,仍未能按期交纳上诉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