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秦*贵与被上诉人王**、林**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3)昆民初字第04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3)昆民初字第0454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