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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与冯**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冯**因与被上诉人房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如东县人民法院(2015)东岔民初字第04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一审判决书中已要求上诉人在递交上诉状的同时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东县人民法院又于2015年10月23日向其发出上诉案件受理费催交通知,限其在收到通知书七日内按规定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其已收到该通知。现上述规定期限已届满,上诉人冯**仍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冯素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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