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起诉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姜**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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