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戚**、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戚**、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戚**、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称,2014年6月4日,被告戚**向原告借款10万元,用于生意周转,并立下借据一张,约定2014年12月4日归还,2014年10月14日归还3万元,余下7万元。被告孙*与被告戚**系夫妻关系。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二被告迟迟不予理睬,以多种理由一拖再拖,均以经济困难拖延至今未付。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7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戚**、孙**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4日,被告戚**向原告张*借款10万元,并立下借据一张交原告持有,约定于2014年12月4日偿还,月利率40‰。2014年10月14日,被告戚**向原告张*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尚欠7万元。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7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另查明,被告戚**与被告孙**夫妻关系,该笔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还查明,在诉讼过程中,根据原告张*的申请,本院依法查封了被告戚**所有的车牌号为苏G×××××小型轿车一辆,支出保全费720元。

以上所确认的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借据、二被告的结婚申请书在案为凭,已经本院开庭审查,真实、合法,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戚**向原告张*借款10万元,已偿还3万元,尚欠7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笔借款发生在被告戚**与被告孙*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应对该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借款到期后,二被告均未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有悖于诚信原则,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张*要求利息自借款逾期之日起计算,是对其权利的处分,故本院予以支持。因原、被告约定月利率40‰计算过高,超出相关法律规定,故原告主张的利息应自借款逾期之日起,按中**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为宜。综上,对原告张*要求被告戚**、孙*偿还借款7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戚**、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其对质辩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戚**、孙*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支付借款本金7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12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

案件受理费1550元,保全费720元,合计2270元,由被告戚**、孙*负担(原告已预交,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费用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人民法院。根据**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同时应向连云**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连云**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连**行营业部,帐号:44×××9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