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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王**、冯**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王**、冯**、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于2015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冯**、田*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王**、冯**、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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