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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陆**、闫甲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审理经过

原告徐**被告陆**、闫甲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审理.原告因被告要求提供借条原件,原告没有提供为由,自愿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陆**、闫甲利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徐*撤回对被告陆**、闫甲利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8元,减半收取84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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