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徐**被告陆**、闫甲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审理.原告因被告要求提供借条原件,原告没有提供为由,自愿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陆**、闫甲利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徐*撤回对被告陆**、闫甲利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8元,减半收取84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卢**与唐**、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王**与莫**、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潘*与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胡**与祁**、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倪**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王江苏与王端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顾**与闫伦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李大田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石**与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