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大田诉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自愿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大田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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