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胡**与祁**、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胡**与被告祁**、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胡**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胡**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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