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胡**与被告祁**、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胡**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胡**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孟宪法与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徐**与张**、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张**与张**、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叶**、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徐**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卢**与唐**、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董**与刘**、宋**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李**、彭**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唐*与曹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