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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江苏与王端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江苏与被告王端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江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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