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潘*与被告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潘*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潘*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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