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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与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与被告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原告许**与被告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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