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与被告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原告许**与被告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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